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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洪雅五粮液”遭侵权 获赔十万元

发布者:李英俊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知识产权 |644人看过

5月4日,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商标侵权案。当地知名商标“高庙白酒”遭遇食品公司侵权,法院判决四川省眉山市汇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远公司)赔偿洪雅县高庙白酒协会经济损失10万元。 洪雅县的高庙白酒因酒香浓郁,被誉为“洪雅五粮液”,在眉山本地享有较高声誉。2012年2月14日,洪雅县高庙白酒协会取得了“高庙白酒”商标注册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2013年5月,高庙白酒协会发现汇远公司在眉山市东坡区范围内有侵犯生产、销售“高庙白酒”注册商标的行为,遂向眉山市东坡区工商局举报。

2013 年5月31日,眉山市东坡区工商局查获汇远公司侵权生产、销售了5L(52°)的高庙白酒600件、5L(57°)的高庙白酒650件,没收扣留侵权“高庙白酒”字样的商标标识19份。此后,洪雅县高庙白酒协会以汇远公司擅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高庙白酒”注册商标,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请求汇远公司赔偿20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汇远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产品的生产数量、销售获利情况等因素,综合认定被告汇远公司应当赔偿的数额为10万元,遂作出以上判决。

承办法官在案后提醒说:“很多中小企业由于缺乏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为了扩大销售量,便通过仿制等方式违规经营。这样做并不利于企业长期发展。企业应该走独立的品牌之路,才能做大、做强。”

文章来源:四川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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