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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误工费计算方法

发布者:李英俊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1012人看过

成都市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误工费计算方法

摘自《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经验总结》(2013年发布)

李英俊 成都律师

因被侵权人自己的原因未及时进行伤残评定的,延长期间不计算误工费。定残后不再计算误工费。

被侵权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实际减少的收入应提供收入损失的证明(如收入减少证明、工资表、银行工资卡入账明细、完税证明等工资实际发放的证据)。

被侵权人不能举证证明有固定收入来源,不能提供行业标准或者提供证据不足的,误工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被侵权人不能证明自己所从事的行业的,误工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工资标准最低的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被侵权人系农村居民的,误工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被侵权人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被侵权人系未年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支持误工费。但已达到退休年龄人员有证据证明其有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之外的其他收入并因交通事故实际减少、或已满16周岁有证据证明以务工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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