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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南充ATM摄像头泄密 储户存款被盗银行当赔匠

发布者:李英俊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银行 |2582人看过

  李先生在高坪区某银行外的ATM机上取款时,由于他人安装了摄像头,李先生银行卡的信息不幸外泄,导致其损失5000余元

  □邓波 见习记者 冯春燕 记者 雍宏伟

  本报讯 利用银行卡存款,不料遭遇他人安装摄像设备窃取信息,卡上现金多次被盗共计5000余元。昨(30)日,记者从高坪区人民法院获悉,该案公开审理,一审判决某银行赔偿李某人民币5258元。

  高坪区李某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截止2009年3月23日,李某的卡内余额为5290.7元,几天后,当李某准备取款时,突然发现卡内资金被盗取了5200元,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多次与银行协商存款被盗的赔偿事宜,对方却一直不予赔偿。无奈之下,李某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现金5258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2日下午6时,有案外人在高坪区某银行和平桥ATM柜员机室安装了摄像头及其设备。同日下午7时40分,李某在该柜员机取款800元。3月23日,李某向该卡内转存3276元,卡内余额为5290.7元。3月23日晚11时,该账户在邮政储蓄银行顺庆区玉带北路ATM柜员机被支取现金3笔,分别为2000元、2000元、1200元,手续费分别为22元、22元、14元。3月27日,李某发现该账户余额减少,遂向银行进行查询。

  法院认为:李某作为一个普通储户,在银行的柜员机取款时未能发现该机已被他人安装摄像设备符合常理,李某并无过错。导致本案发生,银行存在过错:一是柜员机被他人成功安装了摄像设备;二是其自身的监控设备管理上有疏漏;三是未能发现交易中的异常。且银行应保证柜员机的安全性,应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同时,目前并无证据证明李某自己或授权他人支取涉案款项。因此,银行应赔偿原告的损失,遂作出上诉判决。来源: 四川新闻网-南充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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