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交通事故律师李英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营养费赔偿标准
四川成都交通事故专业律师李英俊律师
有关营养费索赔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虽然上述法律条文规定营养费是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但司法实践中医疗机构的意见却是非常重要,成都地区法院一般支持住院期间营养费每天为10元,如果医院有特别说明需要较高营养费的,法院大都会参照医院的说明来裁判。因此李英俊律师特别提醒受害人出院的时候尽量要求医生在出院证明上对需要多少营养费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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