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俊律师

  • 执业资质:1510120**********

  • 执业机构: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人身损害工程建筑股权纠纷改制重组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四川成都刑事辩护律师李英俊]违反法定程序 高院裁定“重审民事部分”

发布者:李英俊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2662人看过

违反法定程序 高院裁定“重审民事部分” 

   结伙抢劫并致人死亡的泸州市李某某等抢劫团伙落网后,泸州市中级法院分别以抢劫罪判处李某某等5名被告8至1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判决5名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609.84元(本报2009年8月12日报道)。经被害人亲属向省高院上诉,四川省高级法院日前作出裁定:撤销泸州中院民事判决部分,发回重审。

   7月25日,泸州市中级法院对一起在当地造成极大影响的结伙抢劫致人死亡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分别判处李某某等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5年、13年、10年、9年、8年,并分别处5000元至1万元罚金。对于被害人王力(化名)的女儿王娟提出的共计28万余元的赔偿请求,泸州市中级法院判决5名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609.84元。

   “5名被告人判刑偏轻,赔偿给受害人的钱还不如法院的罚金多。”该案判决后,王娟向泸州市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泸州市检察院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决定“不予抗诉”。随后,王娟向四川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泸州市中级法院(2009)泸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8万余元。

   四川省高级法院受理王娟的上诉后,于日前作出“(2009)川刑终字第74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认为“(泸州中院)原判未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撤销泸州市中级法院(2009)泸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部分,“将本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发回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记者陈章采来源:华西都市报

   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

  中国成都蜀汉路346号法典律师大楼(四川省高级法院斜对面)

  Mobile13980790988四川成都李英俊律师   Tel:(02865850088

  QQ610122990   E-maillawyerliyingjun@126.com

  李英俊律师个人网站http://www.86028lawyer.cn

  阳光蓉城*大成都公益网http://www.scdpw.org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