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债权人代位求偿获支持
作者: 刘朝霞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郭某因第三人李某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为促使本人的债权不受损害,以其名义代第三人李某行使权利,其要求还款的诉请应予支持。但原告要求转让股权的诉请因未按法律规定进行质押登记和提供各方同意转让股份的证据,不予支持。原告可依法律规定另行主张,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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