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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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标准及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发布者:曾帅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2日|分类:劳动纠纷 |825人看过

一、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计算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那么司法实践中对于“二倍工资”的标准如何计算的?

虽然未经过严格的统计,但是核实下来,全国范围内并没有统一的标准,而是各个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出具相应的指导意见供司法实践参考。本文主要依据上海市的相关规定作以下陈述。

依据《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调研指导》【2010】34号文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称“该《解答》”)第一条的规定:1、劳动关系双方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也就是说,二倍工资计算首先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为准。实践中,企业与劳动者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双方对劳动报酬也就是工资待遇会有相应的约定,比如说录用通知书,聊天记录,邮件等等。如果双方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话,就参照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的,先协商,协商不成的参照集体合同,没有集体合同的实行同工同酬等来进行确定。

一般情况下,企业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后,按照第18条来确定月工资基数的比较少见,司法实践中往往以劳动者的实际所得来进行确认,在计算实际所得时根据是否扣除个人社保、公积金个人应当承担的部分以及个税代扣代缴的部分来确定。

然而,劳动者每个月工资百分之百固定不变的也不常见,基于加班,请假、病假等等情况都会影响劳动者的当月所得,那么实践中如何处理?对此该《解答》也做出明确规定:如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可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确定。如月工资未明确各构成项目的,由用人单位对工资构成项目进行举证,用人单位不能举证或证据不足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确定。

该条款中有一个比较正式的描述“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何为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数额。后文我们会专门论述工资的组成,因此在此我们不展开论述。从该条款我们获知一点:二倍工资差额应当扣除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

二、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劳动仲裁时效分为一般时效和特殊时效,后文我们会就时效问题进行专门解答。

我们都知道,劳动仲裁时效为1年,那么劳动者在申请仲裁要求二倍工资差额时,仲裁时效是如何确定的。该《解答》第一条规定:鉴于双倍工资的上述性质,双倍工资中属于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2至第4款的规定,而对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以外属于法定责任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即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

如果要理解该条文,我们首先应当对二倍工资的性质做一个了解,从立法本意来看,双倍工资的性质并非完全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所获得的一种劳动报酬,其超出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是因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法定责任。

那么具体如何计算,我们举例说明:

员工甲2018年1月1日入职,公司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若员工甲2018年12月31日离职,并在2019年7月1日申请仲裁,其可以主张几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

首先,该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另行支付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共计11个月的工资。其在2019年7月1日申请仲裁,虽然距其2018年12月31日离职过去了7个月,不超过1年,因此未超过时效。但是是否意味着其可以全额拿到11个月的工资差额呢?

显然不可以。依据上述规定,仲裁时效按月分别计算。因为甲是2019年7月1日申请仲裁的,因此其只能主张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共计6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2018年7月1日以前共计5个月的工资差额因为过了仲裁时效,无法再主张。

注:本文仅供上海市地区的企业及劳动者进行参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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