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首先在于原告与被告间存在的《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是否成立。当事人采用书面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本案中抵押借款人和抵押人系同一人,然该抵押借款合同系非抵押物权利人本人签字。原告认为,其与被告素不相识,也未有借款的事实,且该抵押借合同上的签名也非原告本人书写。此外,被告曾起诉原告行使房屋抵押权,后被告撤诉后多次联系被告要求配合原告办理房地产抵押撤销登记手续无果,故该《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无效。 所以,基于原告对借款事实和抵押情况不知情;其次,该合同中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均非原告;再次,该合同上签名人也非原告。基于该合同的签订内容非系合同人双方之合意,且被告又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对该合同内容的追认,故该合同尚未成立。
抵押权的成立是基于抵押合同的生效并办理抵押登记,本案虽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是办理抵押登记的基础即抵押合同是无效的,因此抵押权是无效的,因此抵押登记应当撤销。
上述问题主要还是停留在法理上,我认为该案对实务的指导意义在于遇到这种情况起诉状的诉讼请求应当如何表达,所以,看到本案例的人可以仔细看看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法院的具体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