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几种情况下结婚彩礼可以返还?
中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现今社会上流行的结婚彩礼与此相同,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的一段时间,彩礼和与彩礼相关的订婚和婚约都受到了批判,曾一度被废止,但在民间始终顽强存在。
我国现行婚姻法中规定的彩礼,是指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男方依婚约习俗赠送给女方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贵重物品。它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既不为法律所提倡,也不为法律所禁止。
现实中经常出现,给了彩礼之后,却由于种种原因结不成婚或者结了几天婚就离婚了,那么这些情况下能不能要求返还彩礼呢?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这个问题给予明确回答。司法解释规定,根据目前中国的国情,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
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其中后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上情形的其中的种,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但在审判实践中,处理第三种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时会严格掌握尺度,既真正发挥解释的本来作用,又避免过度扩大化、滥用该解释现象的出现。要掌握好四个标准:一是以离婚为前提,二是结婚时间不长,一般婚姻延续时间在二年以内。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四是适当返还。(2017-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