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被告邱奕莹因缺乏资金分别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按月利率1.5%计算借款利息。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仅偿还部分借款本息,尚欠借款本金60万元。
原告委托本代理律师后,代理律师立即赴石狮档案馆调查取证,并获得被告陈晓红与被告邱奕莹系夫妻关系的证明。由于该债务发生于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故本代理律师建议原告采取起诉被告双方的诉讼策略。
此后,代理律师又赶赴房管部门、车管所调取被告夫妻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并获知被告陈晓红名下登记有别克轿车一辆。故本代理律师立即建议原告采取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改轿车,防止被告恶意转移财产。原告立即接受本代理律师的保全意见。
起诉后,二被告辩称:1、借条上没有被告陈晓红的签名,故陈晓红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应将陈晓红列为本案被告。2、本案借款的实际借款人是案外人邱奕准,并不是邱奕莹。邱奕莹只是代案外人邱奕准偿还吴胜炎部分借款本息。
庭审过程中,本代理律师通过证据向法院详细阐述本案的借贷关系,反驳被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辩解。
通过长达四小时的庭审调查和辩论,最终法庭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现案件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等待被告的将是其名下的车辆被拍卖、变卖,以及一系列的强制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