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陈某某因需于2016年5月31日向陈某甲借款8000元。同时,双方签订《借据》及《银行卡代扣协议书》约定还款期为从2016年6月7日开始至40星期还清,每星期还200元,直接由陈某甲开通银行归集功能从陈某某银行账户内划拨;如陈某某有一期未还,视为借款全部到期,且逾期还款,应支付逾期利息3%;陈某甲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用等由陈某某承担。借款后,陈某某未能依约还款,至今仍欠借款8000元。陈某甲委托律师诉至本院,花费律师代理费用600元。
本院认为:
陈某甲与陈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法有效。陈某某未能依约履行分期还款义务,从2016年6月8日起违约,陈某甲依约有权请求陈某某一次性归还借款。双方约定的逾期利率不明确,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逾期利息应按年利率6%计算。陈某甲主张240元的逾期利息,应以不超过按年利率6%计算的为限。陈某甲请求陈某某承担其委托律师代理本案诉讼所花费的律师代理费用,有双方的约定为据,合法合理。
综上所述,对陈某甲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陈某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陈某甲借款8000元,并按年利率6%计付自2016年6月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不超过240元为限);
二、陈某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陈某甲律师代理费用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某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