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昌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取保候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计算

发布者:王世昌律师|时间:2016年11月23日|分类:交通事故 |605人看过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计算

一、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概念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格权利益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消极感受)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
二、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方法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三、各省市关于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规定,都不相同,但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
2、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在北京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高于100000元。
3、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在北京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高于100000元;
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应按其过错程度减少精神抚慰金数额。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