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属于二审案件,本律师代理的是上诉人,即山西XX有限公司。
本案的焦点在于,《劳动法》所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的2倍工资的差额属于什么性质,其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绝大多数人认为,2倍工资差额其就应当是工资呗,但是深究其中,我们不难发现,这2倍工资其实是罚金,并不能与工资等同。工资,顾名思义就是工作付出所得到的酬劳,但2倍工资并非是对工作付出的补偿,而是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种惩罚。
那么这种罚金的诉讼时效就不能按照劳动仲裁法中规定的起点为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而是罚金产生之日。作为一般职工,如果要主张双倍劳动工资,要切记诉讼时效,不能因为诉讼时效经过而丧失了自己维权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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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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