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亚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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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抢劫罪到被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的成功案例

作者:储亚青律师时间:2018年09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046次举报


2017年5月20日凌晨,陈某在昆明市五华区XX路段,强行拿走被害人王某的一部金色苹果6SPIUS手机,携赃潜逃后将赃物藏匿,经鉴定,该手机的价值为人民币3150元。同日下午公安机关抓获了陈某,以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陈某家属第一时间找到我,希望可以委托我作为辩护律师了解案件情况,为陈某提供法律帮助。

我接受陈某家属委托后,第一时间到看守所会见了陈某,详细了解案件情况。我认为公安机关以抢劫罪侦查显然不当,陈某在犯罪时候并没有使用武力,案件还有很多疑点,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应当以寻讯滋事罪立案。于是在第一时间向承办公安机关提交了法律意见书,最后被以抢劫罪立案侦查。后面案件被移交到检察院,第一时间我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检察官采纳了我的法律意见,最终检察院以陈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起诉。通过详细阅读案件证据材料,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在法庭审理时,为陈某作罪轻辩护,法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和量刑建议,最后陈某被法院以寻讯滋事罪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来看,陈某没有使用暴力,不构成抢劫罪、抢夺罪,陈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当属于寻衅滋事罪。由于陈某家属在第一时间委托了我,我有充分时间去了解案件情况,对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适用法律存在错误提出法律意见,最终维护了陈某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大程度减轻刑事处罚,为陈某争取到最低的刑罚。


法条链接:刑法

(抢劫罪)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夺罪)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寻衅滋事罪)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储亚青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具备丰富的业务经验,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人身损害等诉讼及非诉讼业务。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云南滇缅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8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法律顾问、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