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根据《合同法》和《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不仅应当按期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而且应当自行或协助买受人办理产权证书。房产证是由房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如果买受人不能如期取得房产证,不仅造成房屋权属关系不明、秩序紊乱,而且无法行使转让、抵押、租赁、投资等权利。现实之中,经常出现办证逾期,买卖双方往往对逾期原因、责任主体或责任形式产生纠纷。本案例逾期办证的原因是未缴纳大修基金,因案涉房屋正好跨越了大修基金从开发商代缴到禁止开发商代缴这个政策阶段,故虽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未缴纳大修基金是由于业主自己未交,但是开发商在政策公布前与业主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即业主委托开发商代为缴纳。故未缴纳大修基金的原因应归责于开发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