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斌律师

  • 执业资质:1500120**********

  • 执业机构: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因未缴纳大修基金导致逾期办证,谁的责任?

发布者:杨斌律师|时间:2017年12月15日|分类:合同纠纷 |38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根据《合同法》和《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不仅应当按期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而且应当自行或协助买受人办理产权证书。房产证是由房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如果买受人不能如期取得房产证,不仅造成房屋权属关系不明、秩序紊乱,而且无法行使转让、抵押、租赁、投资等权利。现实之中,经常出现办证逾期,买卖双方往往对逾期原因、责任主体或责任形式产生纠纷。本案例逾期办证的原因是未缴纳大修基金,因案涉房屋正好跨越了大修基金从开发商代缴到禁止开发商代缴这个政策阶段,故虽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未缴纳大修基金是由于业主自己未交,但是开发商在政策公布前与业主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即业主委托开发商代为缴纳。故未缴纳大修基金的原因应归责于开发商。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