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运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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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人身损害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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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代理意见

发布者:吴运新律师|时间:2018年08月08日|分类:债权债务 |635人看过

原告××诉被告××银行、被告李××、被告黄××、被告孙××,第三人时××、刘××、鲁××借贷纠纷一案,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四被告共同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依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案庭审情况,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合议庭予以考虑。

一、原告主张的事实不符合逻辑,也不符常理,诉称的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合同不成立,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

原告在起诉中提到被告为解决逾期不良贷款等问题,由被告出面向其借款,并承诺给予贴息贷款并扶持其生意一事完全不符合逻辑,也不符常理。被告作为正规的国有商业银行,对于出现的逾期贷款,银行内部有完善的追偿机制及责任追究办法,也就是说,被告完全有能力、有办法解决逾期贷款的问题,完全没必要找原告帮忙。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出被告找其帮忙解决内部出现的一批逾期贷款,并向其作出所谓的“承诺”一事完全是子虚乌有,此事并不存在。

原告诉求金额达到×百万元,资金数额不可谓不大,如果存在原告主张的事实,被告作为资深的银行工作人员,面对如此巨额的资金往来,不可能不履行正规程序及出具相关手续,而原告作为成年人,对如此巨额的款项支出也不可能不索要书面的凭据,但原告却无法出示任何有被告签字的相关借贷证据。原告起诉中所提到的向其朋友借款、在其他银行贷款等,无论事实与否,这完全是原告自己的事情,与被告无任何关系,而且与本案无关联性。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原告所诉的在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合同。原告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事实,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二、本案四被告均不是涉案逾期贷款的还款义务人,原告诉称其替被告偿还逾期贷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原告一直声称其无还款义务而是替银行偿还了逾期贷款,并由此罗列出一系列的证据。但有一个十分明显的事实,本案四被告均不是该批涉案逾期贷款的还款义务人,替原本就没有还款义务的人“履行”了所谓的“还款义务”,这本身就违反逻辑,也很荒唐。作为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解决逾期贷款的方式是可以通过催收、司法诉讼等途径解决,而不是发现逾期贷款就由自己偿还。

作为银行,解决逾期贷款这个问题并不是等于银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也就是本案四被告)自己来承担还款义务,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事情。很明显,涉案逾期贷款的还款义务人应当是这些涉案贷款的贷款人。如果说原告实施了偿还贷款的行为,履行了还款的义务的话,也是为这些贷款人履行了还款义务。至于其还款动机,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在被告前期提交的相关材料说明中已有明确阐述,相信合议庭对此也有明确的认定,在此就不再赘述。

三、关于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原告在举证责任方面的认识存在逻辑错误的法律分析。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归纳争议焦点之后,原告代理人建议本案增加一个争议焦点,即“原被告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合议庭当庭采纳了建议,同意将该问题作为庭审焦点之一。基于前述的有关事实及权利义务关系的分析,其实法律关系已然应当明确。下面就此作以简单分析。

通过法庭调查,相关事实已然查明(具体事实略)。

首先,原告作为成年人将巨额的资金交于他人用于偿还逾期贷款是其自愿的,是其主动为之,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目前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其受到所谓的诱骗、欺诈或得到所谓的“承诺”等;其次,原告接受李××转交给其本人的还款凭据当时,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甚至在此后很长一段时间都没有提出异议,也应当认为其对偿还这批逾期贷款的对应贷户是认可的。第三,原告以还款凭据为证据主张还款,更是一种对还贷资金存入这些账户予以认可的一种意思表示。简单来说,本案被告李××、及本案第三人刘××、鲁××都是按照原告的意思表示,帮原告完成了偿还涉案的这一批逾期贷款的法律行为。这种法律关系,很明显就是一种代理关系,按照法律规定,这一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当然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也就是原告承担。但原告却起诉被告要求偿还其还贷资金,当然也就没有法律依据。

庭审中,原告代理人要求被告应当举证证明原告应当偿还该批逾期贷款,即要证明原告有偿还该批逾期贷款的义务。本律师认为原告代理人对举证责任的分配方面存在严重的逻辑认识错误。原告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偿还涉案的逾期贷款这一行为,完全可以认为是其自发行为,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原告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个义务,其完全可以不予为之,然而在其主动完成此法律行为之后,又要求被告来证明其应当为此行为,并要求被告为此承担举证责任,这在逻辑上是行不通的。原告的这个主张属于将原因与结果的割裂和倒置,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其所作出的法律行为事实所带来的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其要求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没有任何依据。

四、另外,原告诉讼请求的资金数额计算存在错误,其中有部分还贷资金并不是原告提供,对此部分资金原告没有权利主张。

(略)

综上,原告起诉所述事实不符合常理及逻辑,也无合法、合理证据支持,即主张被告还款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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