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上诉人(一审被告)与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因工程款问题,诉讼至法院。被上诉人提供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开工报表、购买资料票据、《工程及材料清点情况》、《工程计量说明》、《拨款申请书》、《工程造价审核报告书》等资料,及证人。预想证明上诉人是非法转包并欠款的事实。希望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各项款项支付义务共计44万余元。
办案过程
一审判决后,上诉人找到我所,看能不能提起上诉,维护自己的权利,在阅览了上诉人提供的资料后,我方律师提出以下几点:
1.主体适格问题;
2一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不公,错误认定证据,导致错误判决,一审法院违背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将举证责任倒置;
3.在上诉期间我方律师申请对案件中最为重要的一份《证明》的签字和盖章,在提出签字是在盖章之后,违背生活常规;
4.主抓细节,在上诉人申请司法鉴定前,被上诉人方给XX院的答复是书写完该计量说明并盖章后才发现忘了落款(即忘了写上公司名称),所以是盖章后补写了公司名称,所以是先盖章后写字。其对为什么先盖章后写字这么清楚,可以证明其是知道该计量说明是怎么来的、是谁书写的。但在司法鉴定后庭审时,被上诉人却不再这样辩称,而是改称是公司单方面给他的,他不清楚为什么是先盖章后写字。被上诉人为什么会有这样前后不一、前后矛盾的说法?因为其害怕就该计量说明的来源作出解释时漏出破绽,所以干脆将责任全部推到XX身上,其目的就是想故意隐瞒该计量说明的真实来源;
5.本案的诉讼时效已过,被上诉人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因为该计量说明上明确说明了“如同意此结算方法,此款定于2012年11月30日支付”。也就是说,2012年11月30日支付是有前提条件的,即被上诉人“同意此结算方法”,是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其不同意该结算方法,那么付款时间的约定也就失去了前提条件和基础,是不生效的,诉讼时效也就不能从2012年11月30日起算,而应该从其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即从出具该《说明》的2011年11月30日起算。
仲裁结果
在二审时,法院改判驳回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我方胜诉。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上诉人(一审被告)与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因工程款问题,诉讼至法院。被上诉人提供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开工报表、购买资料票据、《工程及材料清点情况》、《工程计量说明》、《拨款申请书》、《工程造价审核报告书》等资料,及证人。预想证明上诉人是非法转包并欠款的事实。希望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各项款项支付义务共计44万余元。
办案过程
一审判决后,上诉人找到我所,看能不能提起上诉,维护自己的权利,在阅览了上诉人提供的资料后,我方律师提出以下几点:
1.主体适格问题;
2一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不公,错误认定证据,导致错误判决,一审法院违背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将举证责任倒置;
3.在上诉期间我方律师申请对案件中最为重要的一份《证明》的签字和盖章,在提出签字是在盖章之后,违背生活常规;
4.主抓细节,在上诉人申请司法鉴定前,被上诉人方给XX院的答复是书写完该计量说明并盖章后才发现忘了落款(即忘了写上公司名称),所以是盖章后补写了公司名称,所以是先盖章后写字。其对为什么先盖章后写字这么清楚,可以证明其是知道该计量说明是怎么来的、是谁书写的。但在司法鉴定后庭审时,被上诉人却不再这样辩称,而是改称是公司单方面给他的,他不清楚为什么是先盖章后写字。被上诉人为什么会有这样前后不一、前后矛盾的说法?因为其害怕就该计量说明的来源作出解释时漏出破绽,所以干脆将责任全部推到XX身上,其目的就是想故意隐瞒该计量说明的真实来源;
5.本案的诉讼时效已过,被上诉人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因为该计量说明上明确说明了“如同意此结算方法,此款定于2012年11月30日支付”。也就是说,2012年11月30日支付是有前提条件的,即被上诉人“同意此结算方法”,是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其不同意该结算方法,那么付款时间的约定也就失去了前提条件和基础,是不生效的,诉讼时效也就不能从2012年11月30日起算,而应该从其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即从出具该《说明》的2011年11月30日起算。
仲裁结果
在二审时,法院改判驳回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我方胜诉。
律师观点分析
小结,在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由于工程施工时间长,工作繁琐,很多时候没有注意单据的保留,这样的情况下一旦启动了诉讼程序,会带来很多举证的麻烦,在本案中,我们主抓细节,最终为当事人维护了权益,在此也提醒能看见本文的读者们,若有工程施工的,必须要注意细节证据的留存,实在弄不明白,可以聘请专业律师为您保驾护航,花小钱避免大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