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继生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股权纠纷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融资租赁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如何承担

发布者:张继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1565人看过

【案情】

李某以融资租赁方式向荣发公司融资租赁了一辆大货车,2009年9月李某驾驶该车从海南送货至上海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将一小孩撞死,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在强制险责任范围内赔偿11万元后,小孩家属未得到其它赔偿,遂诉至法院。

【分歧】

在审判中,对融资租赁汽车肇事该如何担责存在不同的意见,有如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发租方汽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其理由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肇事时车辆属于发租方汽运公司的,其运营、投保都是以该公司名义进行,故该公司应与承租方一同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汽运公司将车发租于承租人,该车的管理人主要是承租方,汽运公司仅是协助其管理,故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发租人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四种意见认为,上述观点与做法有失偏颇,均不太妥当,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发租人仅在收取租赁费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评析】

该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发生,因此不能适用该法。笔者同意第四种观点。

理由为:汽运公司将车发租给承租人,同时承租人也是以汽运公司的名义运营,即不是租一辆无牌的车,故不能简单的以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为由不担任何责任。就像分期付款车肇事,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一样,承租人将车租下发生事故,出卖人不承担责任,这是仅对尚未上牌车而言,故以汽运公司名义运营的车肇事汽运公司责任难免,而应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关系处理,即当作为合同一方的承租人肇事承担赔偿责任时,发租方应在收取租赁费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