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某医药公司老总,我们为开展医疗耗材、药品销售等业务,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建立起完整的不断更新的客户名单库。却被某个离职销售人员利用不法手段窃取,然后反过来到其他医药公司任职并肆意抢走业务,请问能以该离职员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起诉他要求赔偿吗?
答:你所讲的客户名单就是经过多年经营积累的各种客户信息。而客户信息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即基础信息;另外一部分是交易习惯、意向、价格承受能力等信息,即深度信息。但该分类并不必然影响客户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判断客户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标准,在于其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即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则从举证角度分析,贵司欲起诉对方侵犯商业秘密,则应先举证证明贵司掌握的客户信息具备秘密性、价值型、保密性的特点,能认定为商业秘密。在此基础上,贵司进一步能举证证实该员工采取了窃取行为并使用这些商业秘密进行不正当竞争抢走业务挖走客户,则案件才有较大的胜诉把握。但从目前贵司提供的资料看,尚不足以认定和评估胜诉几率,需要补强证据。
若有进一步的问题,请到律所当面咨询。
以上意见供贵司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