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与某企业签订有大宗商品买卖合同,我司向该企业提供建筑原材料如水泥、螺旋钢管等,但该企业收货后未按约支付货款,三年新冠疫情期间累计拖欠我司货款达1000余万元,导致我司现金流非常紧张。我司多次追讨无果,后发现该企业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有甲乙丙三个股东,在与我司交易期间未告知我司就减资至300万元。请问我司在起诉该司的同时,可以将该司股东作为共同被告,要求该司三股东在减资前的出资额度内承担法律责任?
答:我国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较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因此,公司资本维持原则是公司法基本原则之一,股东的出资投入到公司后,即属于公司所有的财产,应依法限制公司财产向股东的非正常流动。我国公司法因此规定了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但却未规定未通知债权人或公告的瑕疵减资行为是否导致减资行为整体不生效及应承担何种法律后果。而在司法实务中,法官一般倾向认为对债权人的通知并非减资行为的生效要件。若公司股东无法举证证明其对怠于通知无过错的,且债权人也能证明债务人公司因为该非法减资行为导致公司财产减少,从而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的(有的时候非法减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债务人公司财产的必然减少,要根据具体案情一案一议。),则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若有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带齐资料到律所面谈。
以上意见供贵司参考。
覃兆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