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某大型民企法务,某债务人(公司)拖欠我司货款1300万元,我司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该司作为被执行人对外欠款很多,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执行案执行款,需要由法院制定执行分配方案。法院出具执行分配方案后,我们发现该司的母公司居然也作为一般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且分配顺序不分先后,理由是该司的母公司向贵司借款5000万元且已胜诉并同样进入了强制执行阶段。我司老板认定这肯定是他们两家公司串通起来进行的虚假诉讼,目的是通过这种方式不分或少分财产给其他债权人以逃避执行。但我司苦于无法举证证明存在虚假诉讼,提起第三人撤销诉讼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现提供一些已掌握的证据资料给你研究,请问我司能否提出让债务人(公司)的母公司的债权劣后与一般债权人受偿?
答:从贵司提供证据资料看,两家公司是两块牌子、两个机构、一套人员,两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夫妻关系,并在欠款期间多次使用同一银行账号收付款,经济关系难以划分清楚。虽然目前我国法律、司法解释并无规定多个一般债权人分配债权时的劣后清偿原则,但司法实践中有个案适用,且我们认为可以参照《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9条规定,应判定为关联企业成员之间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债权,损害了其他一般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劣后与其他普通债权人顺序清偿。该规定是衡平居次原则(“深石原则”)在执行案件中的具体体现,我国现实司法实务中也有具体适用案例。故在无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等法律程序,彻底否定上述债务人母公司债权合法性情况下,贵司可退而求其次,提起执行分配方案纠纷诉讼,向法院提交证据,充分表达诉求,请求让债务人(公司)的母公司的债权劣后与贵司(一般债权人)受偿。
若有进一步法律咨询,请带齐资料到律所面谈。
覃兆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