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乙(外国籍)于2011年2月委托本律师购买位于某花园小区期房一套。
因其系外国籍,在国内购房首先得具备中文名称,此其一;其二外国籍委托国内律师购房得有公证授权,否则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认可,其三外国籍贷款很难,一般都是全额付款;其四从国外汇款过来一定要注意汇率,和开户行是否许可换汇和转汇。
在公证处,某乙做了公证申明在国内使用“杰克玛斯”作为其法定名称,同时对于委托本人作为代理人也做了公证授权。委托权限如下:
1、代为本人签订该房屋预售契约/预售合同/买卖契约/买卖合同;
2、协助本人通过转账或现金方式缴纳该房屋购房款;
3、代为本人办理该房屋商品房登记、备案等各项手续;
4、代为本人签署与购房相关的各项文书。
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签署的相关文件,我们均予以认可。
本律师在取得上述公证书之后,便和开发商进行磋商购房事宜。
审查方式如下:
一、签署协议之前的审查
1.先去工商局,审查开发公司内部档案资料,查看开发公司是否取得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该证上有无抵押?公司资信程度是否可靠?有无收到相关的处罚。
2.审查开发用地是否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许可期限多长?
3.审查在建工程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审查该楼盘是否取得房地产管理部分颁发的预售许可证,该预售许可证的许可与楼盘是否对应。
5.审查与委托人有利益关联的售楼广告,楼房沙盘或其他销售承诺,是否明确具体?
二、签署协议中的谈判
1.《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系政府相关部门印制,格式条款,只是在空格地方和补充协议需要明确注意。
2、需要注意的条文集中在如下几个:
(1)面积误差,特别注意在房屋建筑面积不变,室内使用面积变化超过3%的处理方式;
(2)房屋交付条件,一般开发商会选择只要具备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表即可交付,其他的交付条件如绿化、会所、飘窗、车位等都需要和开发商另行约定;
(3)房屋办理两证期间,一般来说办理两证系在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内办理,开发商根据法律规定只负有协助办理义务,除非双方约定由开发商负责办理两证;
(4)售楼广告效力问题,在补充协议中一般都会列明本售楼广告等都是要约邀请,具体以合同为准,如果买方所关心的项目并没有在合同中约定,那么权利很难得到维护;
(5)新政是否影响到过户,只要在新政颁布实施之前,去房产部门备案,就不受新政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