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分项责任限额”?保险公司“分项责任限额”赔偿的规定合理吗?某公司决定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双方分歧。
修车花费三万多
2011年,公司一辆货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公司)投保了一年的交强险,合同中明确约定,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同年6月12日,投保货车与一辆客车发生追尾事故,导致两车及道路护栏受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投保货车在事故中负全责。公司为修车花费了材料费、修理费等共计3.75万元。
车祸发生后,平安财险公司仅同意支付2000元赔偿款。而公司认为,平安财险公司应当赔付3.75万元。
多次协商未果,公司将平安财险公司起诉至区人民法院。
交强险“冲突”道交法
区法院审理认为,平安财险公司应依照合同中明确约定的2000元赔偿限额给付公司保险赔偿。
公司不服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12.2万元)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