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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婚后增值部分能否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者:王建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2468人看过

    离婚诉讼中,我们经常面临这样一个问题:夫妻一方的财产,比如商铺、房产等财产经常婚后面临增值,双方离婚时对于增值的部分争议颇大。

    对于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判例也是不尽相同,有的案例支持增值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有的案例则不支持。不支持的法律依据是,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时的增值的财产仍为个人财产。

    我们认为,对该问题应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那平常我们最熟悉的房屋增值来说,就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来处理。

    第一,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维护管理,导致该房屋升值,那么,按照民法的“添附”理论,该房屋增值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第二,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房地产行情发生变化、地价升值,从而导致该房屋价值增长,那么,按照投资风险效益的原理,其增值部分应属于原夫或妻一方所有。   

    把握婚后增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我们认为是:对夫妻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管理、经营、修缮、投入而使该财产增值的,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夫妻双方共享其权益。

    当然,以上只是生活百态中的各例分析,至于您的财产具体情况,还应当咨询咨询专业的婚姻律师,律师会根据您的不同情况提出针对性建议,尽最大程度保护您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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