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着老婆偷卖了解困房
2001年11月,程建民购买了马群的一处房屋。2005年,因环陵路改造,程建民与当地拆迁办签订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协议约定,程将马群的房子交拆迁办拆除,拆迁办给付拆迁补偿24万余元。2007年3月,程建民与李淑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程建民将其拆迁安置于南湾营的房子卖给李淑平,房屋价款18万元,在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之日付10万元,在房屋产权批准过户登记之日付清8万元。同日,李给付程卖房款10万元。
拿到了钱,程建民既开心也担忧,因为这一切都是瞒着老婆王娟干的。程王结婚十多年了,因双方性格不合,两人已到了离婚的边缘。程建民知道,自己偷偷卖房,一旦让老婆知道,又免不了一场大战。但利益驱使,他暂时顾不了这么多了。
买房人拿不到房打官司
该分还是要分的。2007年10月,程建民还是和王娟离婚了。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拆迁安置于南湾营的房屋产权归王娟和双方儿子所有。此时,王娟对程建民卖房的事还一无所知。2007年11月,王娟又以其和程建民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经济适用房买卖契约,以近17万的价格买了南湾营的房子。
让程建民更头疼的是李淑平。李淑平发现,合同签了,程建民却迟迟不交钥匙。于是,她反复打电话给程建民,要他交房。而此时,程建民连房子的产权证和土地证都还没拿到。于是,程建民找出各种借口,一会儿说房子里有亲戚住,一会儿说漏水要修补,拖了很长时间。去年12月,李淑平忍无可忍,便向法院诉讼,要求程建民、王娟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知情反诉前夫和买房人
栖霞法院受理后,向王娟发出了传票。王娟这才知道,原来自己住的房子已经被前夫偷偷卖了,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程建民与李淑平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在法庭上,王娟说,程建民卖房是瞒着她进行的,其和李淑平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同时违反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买卖的政策,请求法院判决他们签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对于王娟的诉请,李淑平答辩说,她和程建民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不侵犯社会公共权利,也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而且,自己和程建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先,王娟与程建民离婚在后,这不能不让自己感到怀疑,他们两人是串通好的,目的是通过离婚的方式,对之前已经处理的财产进行处理,这明显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因此请求驳回王娟的诉请。而王娟则反驳说,自己这样做得不到任何好处,有什么必要费力劳神和丈夫串通呢?程建民不知何故没有到庭,也没有提供任何答辩。
房屋买卖合同被判无效
栖霞法院审理后认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及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此案争议房屋为王娟、程建民共有,而李淑平仅和程建民签了合同,且无证据证实签合同时经过了王娟同意。该房屋至今未取得两证,据法律规定,程建民与李淑平签订合同属无效行为。
此外,根据相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出售,南京的规定是满5年可上市销售,且政府享有优先收购权。因此,程建民出售尚未取得的经济适用住房违反政策规定,应属无效。
王娟要求确认程建民与李淑平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李淑平辩称的意见,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因房屋出售时,程建民与王娟夫妻关系仍然存续,程建民已经取得的10万元购房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程建民与王娟共同返还。
最终,法院判决程建民与李淑平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王娟与程建民共同返还李淑平购房款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