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向他人借款,离婚时配偶主张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其中规定,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配偶一方举证证明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之事实达高度盖然性的,则应由债权人对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之事实进一步承担举证责任,债权人举证不能的,则应认定为债务人个人债务,配偶一方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如果配偶一方不能举证证明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