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租赁合同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已成为不定期,承租人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合同。虽然法律对租赁合同缔约形式没有作出强制性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口头协议举证困难,双方就合同内容产生争议时,不利于双方权利义务确定。
如确已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律师建议:双方最好将租金、付款方式等主要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