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玉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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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到期后不续签书面的租赁合同,但需注意的事项

作者:孙玉蕾律师时间:2017年06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89次举报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租赁合同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已成为不定期,承租人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合同。虽然法律对租赁合同缔约形式没有作出强制性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口头协议举证困难,双方就合同内容产生争议时,不利于双方权利义务确定。

如确已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律师建议:双方最好将租金、付款方式等主要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孙玉蕾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有十多年的办案经验。律师执业证号:13715200311912839,2002年通过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聊城
  • 执业单位: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1520********3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