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某某,男,198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某市某区街道某街某单元402室,身份证号码:37132619XXXXXXXXXXXXXXX。
被告:李松某,女,198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某市某区某街道前某小区某单元401室,身份证号码:37131219XXX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准许原告、被告离婚;
二、判令双方生育孩子李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三、依法平均分割双方共同财产;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7月16日在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9月3日生育一女李某某。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经常因琐事发生吵闹,双方于2013年4月起分居至今;并且原告与2015年10月份向贵院起诉离婚一次,经贵院审理依法作出(2015)民初字第5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半年多以来,原被告双方矛盾已不可调和,婚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向贵院具状起诉离婚,望判如所请!
此致
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