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翻律师 时间:2017年07月07日 88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6民终25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清军,男,195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丽丽,女,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翻,河南博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清军因与被上诉人杨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鹿邑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8民再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按照武清军上诉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通过EMS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传票,经传唤武清军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武清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鹿邑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8民再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上诉人武清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沈华秋
审判员 曹春萍
审判员 何琼琼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秋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