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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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王翻律师 时间:2017年07月07日 88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6民终25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清军,男,195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丽丽,女,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翻,河南博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清军因与被上诉人杨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鹿邑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8民再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按照武清军上诉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通过EMS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传票,经传唤武清军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武清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鹿邑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8民再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上诉人武清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沈华秋

审判员  曹春萍

审判员  何琼琼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秋洁


王翻,郑州大学法学院,郑州轻工业研究生,,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周口
  • 执业单位:河南弘善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1620********0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人身损害、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