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律师通过案例与您一起分析婚前彩礼,在男女双方分手时,是否应当返还?!
典型案例:
当事人:
原告:史某,被告:刘某
2015年,原告史某与被告刘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双方于2016年初按照农村风俗举行订婚仪式,订婚当天原告给付被告彩礼8万元,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在2016年12月举办婚礼,宴请亲朋好友,但是未到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因双方共同生活后在琐事上经常发生矛盾和争执,因此,两人要求“离婚”,原告诉称:要求被告返还彩礼8万元。被告辩称:双方已经举行婚礼仪式且共同生活,彩礼也已经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消费,已经没有了,不应予以返还。
法院判决:
因原被告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请求返还彩礼应当予以支持,但愿被告已经按照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且同居生活时间较长,故判决如下: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史某彩礼款4万元,驳回原告史某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见解:
从案例可知,男女双方未登记结婚,分手后,男方有权要求女方返还彩礼,而女方也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彩礼
因此,女方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返还部分彩礼,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返还全部彩礼呢?
即对于返还彩礼的比例问题,综合法院的司法判案经验来讲,主要从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分手原因、同居期间的合理消耗等因素予以自由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