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明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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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案件的代理意见

作者:贾明星律师时间:2018年10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16次举报

 

审判长、审判员:

天津云杰律师所接受本案原告提交的委托,并指派贾明星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审理工作,现依据本案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原被告双方缺乏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冷淡,没有和好的可能性,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因此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关系。

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该意见中明确包含:“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现从以下几个方面来

说明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复合的可能性:

    1、从婚姻基础上看,原被告双方虽为同事但并不相熟,是在其他同事的搭桥下才认识的,在结婚前缺乏深入的了解,就草率结婚了。可以说是因为原被告感情基础不牢固。

2、从婚后感情上看,双方在婚后的矛盾不断升级,而后被告对原告不闻不问,没有任何关心。特别是在女方怀孕期间,被告也是没有尽到做丈夫的义务,也没有给原告相应的生活费。孩子出生以后,也是由原告母亲抚养,被告对孩子也是不冷不淡的态度,仍旧是各过各的,这让原告感到寒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俩人只要因琐事吵架,被告就骂街、动手打原告,曾造成原告鼻梁骨折等伤情,加剧了夫妻感情的破裂。现在双方对彼此都已经心灰意冷,矛盾已经无法调和,如继续在一起生活只能对双方造成更为巨大的伤害。

3、从双方有无和好可能来看,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自原被告已经开始分居,双方几乎不再有任何联系,形同陌生人,如果再维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对双方来说都已无实际意义,况且原告的离婚态度已经十分坚决,法庭应当依法准予离婚。

    综上,代理人为,婚姻关系只有依靠夫妻感情才能得以维持,而不是用法律手段来维护的,法律并不能担保幸福的婚姻关系,但可以终止感情破裂的婚姻。原告要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足以说明双方形成的婚姻关系已经发展到了无法挽救的地步。稳定的婚姻是需要感情作为支撑的,原被告双方虽领取了结婚证,但这并不能掩盖和解决双方在性格、品德、爱好、婚姻责任认识等方面存在的巨大差异,双方的矛盾始终存在。这些深层次的矛盾自结婚以来就已经存在,今天已经更加显现出来。因此,原告恳请法庭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贾明星律师,女,毕业于天津商业大学,北京政法大学研究生,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本人自执业以来,办理过多起民商事案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河北区
  • 执业单位: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8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侵权、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