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明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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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承租的公产房屋,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吗?

作者:贾明星律师时间:2018年08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18次举报

现今,因为社会的纷繁复杂、利益诱惑,导致了小家庭的破碎,离婚率逐年上升。伴随而来的,就是离婚时财产的分割问题。今天,我就和大家聊一聊:离婚时,一方婚前承租的公产房屋,另一方有无承租权,能不能要求分割?在此讲解一下个人观点和看法,以互相探讨,共同进步!

遇到上述情况的疑问者在咨询律师时,一般都会问到这个问题,那么,一些律师回答可以,主要依据是:

1996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问: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么情况下,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答: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但是,该《解答》系1996年发布的,当时发布的背景以及目的是确保离婚时男女双方均有房可居,有地可住。但是,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的提高,为适应新问题、新矛盾、新纠纷,法律也在不断地完善、健全,以达到公平合理的原则。因此,我国先后于2001年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03年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之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产权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一方婚前承租的公产房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婚前承租,2、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产权。

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即使登记在一人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结合我们今天讨论的情况是:一方婚前承租的公产房屋,并没有购买产权,直至离婚时,该如何分割呢?

首先、在我国,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是采用列举式方式予以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采用法定原则,而不能作推断或者扩大解释。一方婚前承租的公产房,在婚后并没有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产权,现在依旧是公产性质,因此,并不能列入离婚应分割的财产范畴,不能要求承租权、给予折价补偿。

其次、上述所依据的《解答》,非法律法规、也非司法解释,仅仅是最高院审判委员会将审判实践中提出的一些问题,做出的解答,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直接适用。

再次、结合上述2001年、2003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之规定,可以看出,上述1996年《解答》的内容或者观点与婚姻法司法解释是相背离的、相矛盾、相冲突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原则,也应当是认定涉诉公产房非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一方无权承租,当然也无权要求折价补偿。更何况,该《解答》不属于法律的范畴,更不应该依据《解答》予以认定离婚时原告对被告的婚前承租公房拥有承租权,或者要求折价补偿了。


附言:上述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贾明星律师,女,毕业于天津商业大学,北京政法大学研究生,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本人自执业以来,办理过多起民商事案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河北区
  • 执业单位: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8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侵权、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