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未婚先孕遭开除,合法吗?
引言:
现在女性未婚先孕偶有发生,
但用人单位以未婚先孕为由,
将女职工开除,
这种行为是合法的吗?是合理的吗?
违反《婚姻法》相关规定吗?
我们今天通过一则案例进行探讨研究!
案情简介:
女职工小红,是某公司员工,2018年7月,她发现自己怀孕了,公司得知后声称:小红还没有结婚却未婚先孕,系违法行为,因此单方与之解除了劳动关系。小红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案件结果: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做出裁决:某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系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47条、48条以及87条之规定,裁决某公司以经济补偿金的二倍的标准支付小红赔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结语:
未婚先孕,确实违反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但公司不能以此为理由开除女员工,因此,《劳动合同法》保护女职工,不管是已婚,还是未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