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晓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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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机转化型诈骗罪的认定

作者:史晓清律师时间:2022年05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67次举报
2022-05-25


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并不是截然对立的,在特定情境下会相互转化,即行为人一开始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可能因客观情况之变化,逃避履行债务,非法占有对方财物;也可能从刑事诈骗转化为民事欺诈,即行为人一开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后来因主观或客观原因,放弃犯罪,积极履行民事义务,对这样的行为人,只要有积极的履约行为,且达到一定效果,就不应认定为诈骗。此类情况应综合全案案情并结合社会效果进行认定和评价。


动机转化型诈骗有一种情况应特别注意,即链条中断式行为的认定,如某甲投资开发一项目,并陆续大量借款,前期市场看好,但由于政府出台政策限制该类项目,导致项目停顿,资产也被查封和抵押。在没有任何有效资产、项目也没有再启动可能性的情况下,当事人明知将来不可能归还仍继续大量借款,此种情形应认定为诈骗。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中也颇多此类情况。


对此类案件的认定,从方法上应注意两点:一是按照一般推定规则排除行为人有可预期收益;二是认定犯罪数额时必须确定一个时间节点,即将行为人产生零净资产的时间,作为计算犯罪数额的时间起点(此类案件一般要有资产评估报告)。


例如某房地产企企业在银行贷款无法续贷的情况下,以已经出售给他人的房屋作为抵押,从社会上大量借入高利贷。


不可否认其最初动机是为了解决企业周转资金,但是随着所借高利贷数额及高额利息的增加,资产评估显示从一个时间点起已严重资不抵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继续以相同手法从社会上大量借款,其主观上就是放任了最终无法偿还结果的发生,具有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应当认定为刑事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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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晓清律师:刑事辩护与经济纠纷领域的资深法律专家   电话:13336253698(微信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聊城
  • 执业单位: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520********2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知识产权、法律顾问
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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