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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再审案件

发布者:吴少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工伤赔偿 |1198人看过

【案情简介】

C某系A某的儿子,在2010年七月,C某在B工厂加班上夜班期间,突然之间倒地抽搐,在送往医院之后抢救无效死亡。B工厂没有给C某办理工伤保险,B工厂与A某进行劳动争议仲裁,仲裁结果是认定C某为工伤,需要赔偿给A某伤葬费以及抚恤金共计18万元,抚恤金是按照十年的时间来赔偿的。2011年10月A某又对B厂进行了起诉,起诉的焦点是赔偿金额太少,而且抚恤金的计算时间应该以15年来计算。一审、二审判决驳回了A某的诉讼请求。

【办案思路】

本案中关于刚开始签订的工伤补偿协议,A某与B厂双方签订的是合法、自愿,而且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13万元,在A某主张的合同可撤销、可变更的情形已经过了一年的诉讼时效。并且在一审、二审中A某与B厂都没有对协议的内容有过争议,都没有作出不履行协议的内容意思表示。

其次,还有就是C某遭遇工伤死亡时A某的实际年龄,A某的实际年龄是55周岁多一个月,根据《G省W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工伤保险待遇”中的第二项第2条规定,供养亲属女年满55周岁(含55周岁)以下的,领取待遇的年限为15年;供养亲属女年满56周岁至65周岁(含65周岁)的,领取待遇的年限为10年。B厂主张的A某的实际年龄应该是56岁,A某认为自己的年龄应该是55周岁,所以应该是按照15年领取待遇的年限。同时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来重新商定13万之外的补偿金额。

【律师总结】

在本案中由于A某与B厂对于协议内容都没有太大的争议,所以在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就是A某在C某死亡时的年龄的确认和具体的金额商议,对于已经实际履行的金额,由于双方没有争议,可以认定已经实际补偿了。所以在争取补偿上就是对于A某的年龄的确认,可以获得15年的抚恤金。

【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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