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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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沧州合伙人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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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告人涉嫌故意杀人罪,强奸罪被某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经过辩护判决被告人无罪。

发布者:李大超律师 时间:2017年02月22日 105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X某因发现漏罪被X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在X市检察院的起诉中称“2004年8月1日中午,被告人X某途经一西瓜地时看见瓜棚内只有被害人一人在看瓜园便新生歹念,将被害人X谋强奸,但是担心被人发现又用匕首将被害人杀害。认定被告人的有罪的证据有现场遗留的刀鞘、证人的证言、被告人,被害人的基本信息、X公安厅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X公安局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X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X公安局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被告人的供述等。”

在接到这个案子的时候第一反应就是被告的犯罪行为着实残忍,让人不能接受。但是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不能够感性用事,要用事实和证据来说话,所以收拾了心情后阅卷,会见被告人发现这个案子的疑点很大现有的证据不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本案主要有以下几点疑问:

一、被告人在庭审中和公安机关的讯问中称其是用匕首将被害人杀害的,可是在X的证言中却是称被告人是将被害人掐死的,证人的证言与被告人的供述不一致,也没有相关的证据来佐证证人证言的瑕疵。另外该证人X与被告人是在同一间监室的,本案的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与否影响到证人是否立功所以X的证言与本案的结果有利害关系所以对于该证人证言不能采信。

二、公诉方指控被告人有强奸被害人的事实存在,但是在对被害人的体内是否有精液的检验结果中显示是阴性,所以对于强奸的事实只有被告人的供述而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不能够认定被告人有强奸的事实。

三、公诉方所提交的刀鞘并没有进行指纹鉴定,不能够证明这个刀鞘就是被告人带到现场用来装作案的匕首的刀鞘。被告人在庭审中称其用匕首扎了被害人两刀,可是在鉴定报告中显示被害人却是四道伤口,被告人的供述与鉴定报告中的不吻合。被告人虽然称其是用匕首杀害的被害人但是并没有找到被告人作案时所用的匕首,也无法比对匕首的形状与被害人的伤口是否一致。不能凭借鉴报告和被告人的供述而认定被告人实施了杀人。

四、庭审中的知被告人并不是左撇子,起诉书中显示被害人的刀口在右颈部,其伤口位置不符合常理。起诉书中所显示的是被告人以喝水为由进入窝棚内,而在案卷材料中显示当时的杯子里装的是绿豆汤而不是水,二者存在差异。对于当时所用的杯子也没有找到,从而不能够进行指纹鉴定来证明被告人到过事发现场,所以对于被害人是否是被告人所杀存有疑异。

庭审中讲述了辩护意见后又与办案法官详细的讲述了以上疑点,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辩护意见,被告人X判决无罪。

 


李大超律师,毕业于河北大学,目前在北京市东元(沧州)律师事务所执业,自2014年执业以来,办结了大量民商事、刑事案件,积...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沧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东元(沧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30920********3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