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建设工程领域中的“背靠背”条款,是指总承包商在分包合同中设定的,以其获得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作为其向分包商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的条款。
认定“背靠背”条款的效力应当区分分包合同是否合法两种情形。在违法分包情形下,由于分包合同无效,进而分包合同中“背靠背”条款也无效。在合法分包情形下,分包合同是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背靠背”条款有效。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2条“分包合同中约定待总包人与发包人进行结算且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后,总包人再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该约定有效。因总包人拖延结算或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致使分包人不能及时取得工程款,分包人要求总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总包人对于其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情况以及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参考: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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