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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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离婚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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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夫妻之间的借条是否有效

发布者:张伟华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727人看过

在我国,夫妻财产一般为共同共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作为共有人不能划分自己对共有财产的份额,夫或妻平等地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无论该财产具体由谁控制。因此,在共有财产范围内,夫妻之间不能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但夫妻财产共同共有的存在,并不妨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个人财产的存在。如果借款来源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且另一方把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之外, 夫妻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就成立。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首先会审查了二人签订的离婚协议有无对案涉借款的约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要审查该借款的来源系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借款的用途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还是个人支出,从而确定该项债权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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