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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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律师教你在离婚纠纷中如何处理房屋分割问题

发布者:张伟华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735人看过

1、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并取得房产证,婚后双方共还贷

李某在和王某结婚前一个月交纳了购房首付款80万元,买下了一套二手房作为婚房并且取得了房屋产权所有证。李某从银行贷款56万元人民币,计划婚后和王某共同偿还。结婚3年后,双方共同偿还了56万元贷款。后感情不和,李某认为该房屋是婚房,并且他婚后每月都支付占较大比例的贷款,那么该房产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均分割。于是,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且分割房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前一方已支付部分款项,并且取得房屋产权所有证的,即已经取得不动产物权,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不影响房屋权属,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一方的个人债务。在离婚诉讼中,通常判令房屋产权人按照实际共同支付贷款的数额对应补偿对方。

2、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后双方共还贷并取得房产证

肖某在和李某结婚前交纳了购房首付款81万元,买下了一套房子作为婚房。结婚两年后,双方共同偿还了79万元的贷款,并于婚后取得房屋产权所有证。肖某起诉离婚,主张房屋系自己婚前购买,并且交纳了数额较大的首付款,所以应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前一方支付了部分款项,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完了剩余贷款,房屋产权所有证也是在婚后取得的,那么房屋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对房产进行分割时,通常将购买房屋付出的多少作为衡量标准。房产具有保值增值性,对增值部分按首付、还贷比例和贡献进行分割是公平原则的体现。法院可以按照购买房屋而花费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比例予以分割。

3、婚前一方结清全款或婚后以个人财产支付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

王某的父母给王某买了一套房屋,并且支付了全款。由于种种原因,迟迟没有拿到房产证。期间王某与尚某闪婚,之后王某取得了房产证。后王某发现与尚某性格不和于是起诉离婚。王某称房产证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故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予以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一方已经交清全部房款或者婚后以个人财产支付房款,但是婚后才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因为房屋购买的全部款项都由一方支付,即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交易的稳定性以及市场的积极性,该房屋为一方所有即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法官提示,离婚诉讼中的房屋分割问题较难处理,尤其在按揭贷款买房已经成为主流的今天更加值得重视。审理中,主要问题是当事人举证能力不足,建议夫妻共同购买房屋时,注意交易记录、贷款支付记录的保存,以便必要时作为证据提交。

律师建议,在纠纷未产生时,婚前可约定财产协议或做婚前财产公证。双方共同出资购房时,约定双方对该房产享有的具体比例,及时明确房产的权属,以保障双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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