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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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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丈夫赠与“情人”大量财产,妻子如何维权

发布者:曲艺律师|时间:2018年06月30日|分类:婚姻家庭 |359人看过

【原创】丈夫赠与“情人”大量财产,妻子如何维权

    丈夫对情人“一掷千金”,赠与车、房和大量存款,妻子人财两空,愤而起诉,从一审到再审,判决却是一波三折。


案情

        牛魔王与铁扇系夫妻关系。2004年老牛与玉面开始婚外同居,当月牛魔王给玉面20万元现金购买轿车。6月,老牛花53万购买了一套房屋。到2005年4月,老牛通过赠与将该房屋过户给了玉面。在2005年10月至2006期间,玉面以办公司需要注册资金为由向牛魔王索要资金共计3049928元。后玉面与白骨精签订了《借款协议》,白骨精承认实际收到290万元借款。

         得知这一切后,铁扇立即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牛魔王对玉面的赠与无效,要求玉面返还相应财产……


一审法院意见


牛魔王与玉面年龄相差悬殊,玉面明知其有配偶而以情人身份与之同居生活,并向其索取汽车、房产及将近305万元的钱款,其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主观上并非出自善意。牛魔王未经铁扇同意,将夫妻共有巨额财产赠与他人,侵害了铁扇的合法财产权益,其赠与行为无效。第三人白骨精明知玉面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上述财产,却与玉面恶意串通,以所谓长期借款的形式将290万元转移到自己名下,其应返还笔财产。

故,判决玉面返还房、车及现金。

        判决一出,玉面表示不服:“老娘凭本事拿的钱,凭什么还!”遂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意见


牛魔王向玉面的赠与行为应依合同法的规定单独判断,赠与行为是牛魔王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办理过户登记,故应当认定为有效,玉面向牛魔王索取的3049928元资金应予返还。

故,判决返还现金,但不还车和房。

       判决发生逆转,到手的房和车飞了,铁扇当然不能接受,遂向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抗诉。

而检察院意见与一审法院相似,认为牛魔王与玉面的不正当关系违反了公序良俗,故玉面取得财产并非善意,认为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予再审。


再审法院意见


牛魔王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无效,玉面应返还当时购买车辆和房屋的对价730500元以及其索取的资金3049928元,白骨精应对其收到的290万元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故,判决返还购买车、房的相应对价及现金。


       同一案件为何竟经历了三种不同的判决?

       —— ——律师告诉您

曲艺 律师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经济部执行主任、青年律师导师;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CCTV-12《律师来了》节目案件点评律师;天津电视台《我们都是消费者》《二哥说事》节目嘉宾律师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有二:一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婚外情是否能够导致以此为基础的赠与行为归于无效。二是夫妻一方对他人的赠与行为是否必然侵犯另一方的财产权利。

       首先,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案件中男方与他人婚外情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同时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因此,男方赠与婚外情对象财物的行为违背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其次,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一方不能单独处分共有财产。而男方婚外情对象赠与财物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日常生活支出,其将共有财产赠与给他人的行为侵犯了其妻子的财产权,应当属于无权处分的行为。

      根据民法相关规定,第三人要想获得无权处分的财产只能通过权利人追认或是善意取得的方式获得,本案中第三人明知男方有配偶而与其婚外同居并接受大额财产的赠与,显然也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且其也未对财产的获得支付相应的对价,因此不能符合构成善意取得的条件。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如无善意取得的情形,“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从这一角度讲,女方有权追回丈夫单方赠与给他人的财产。

       第三,有人认为应将男方的赠与视为其对自己所有部分财产的赠与,但根据法律规定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因此不能认为男方处分的是属于自己的部分财产。


    夫妻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这种婚外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摘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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