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艺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原创】“隐形贫困”招致离婚危机——曲艺律师案例评析

发布者:曲艺律师|时间:2018年05月10日|分类:婚姻家庭 |308人看过


       小云与Mr.于通过QQ聊天相识,小云通过Mr.于发布的空间动态得知Mr.于生活优越,又见两人性格相和,很快与之相恋并开始同居,之后小云怀孕,双方便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2013年底生育一女。婚前小云曾要求Mr.于购买房屋用于结婚,不料,婚后却发现Mr.于拿来的《购房合同》系伪造,其实际上收入微薄,是个名副其实的月光族,小云一气之下提出离婚。

案情介绍



争议焦点


1.法院是否应当判决双方离婚

2.“欺骗”是否属于离婚的法定理由



案件评析


      “隐形贫困”是当前的热门词汇,然而生活的光鲜能展示给外人看,在婚姻里却无法隐瞒。

     本案中被告伪造购房合同的行为确实欠妥,原告因此气愤也实属应当,但在我国法律中,一方对自身经济水平的隐瞒与欺骗并不足以构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婚姻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不能简单以一方不履行某项金钱义务而解除,缔结婚姻是夫妻双方基于感情、生活等多种因素所作出的决定。若本案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双方感情破裂,则法院很可能判决不准离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法院观点


      原告仅因被告未购买房屋,以自己受到欺骗为由提出离婚,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购买房屋改善生活条件,应当是家庭成员共同奋斗的目标,而非被告单方的责任。

      原、被告属自由恋爱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分居时间亦不长,且共同育有一女,故只要原告打消离婚的念头,夫妻关系还是有和好的可能。

综上,判决如下:

一、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小结:

       现如今大多数年轻人比起存钱买房更加注重生活品质的追求,其实都是自己的血汗钱,如何使用无所谓对错,但若要涉及婚姻还应当彼此有同样的价值观念;另一方面,正如本案判决书中所写,改善生活条件应当是家庭成员的共同目标,而不是单方的责任,在缔结婚姻之前,双方都应认清家庭生活中的责任,而非仅仅着眼于光鲜的表象。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