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赵某、敬某甲、史某甲与荣某甲签订合作经营协议,约定共同投资某餐厅,三原告现金出资共计50万元。协议签订后,三原告按约将投资款汇入荣某甲指定的银行账户。后因原定项目未能实际经营,各方经协商同意变更合伙项目,改为经营位于某商场的另一某餐厅。该餐厅由荣某甲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实际经营管理,三原告不参与日常运营。经营期间,因各种原因餐厅持续亏损并最终闭店。三原告认为合伙目的已无法实现,要求解除协议并返还投资款及利息。荣某甲则以合伙亏损应共担风险、原告主张已过诉讼时效等为由拒绝退款,双方协商无果,三原告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1. 案涉合伙协议是否具备法定解除条件,是否应当予以解除;2. 荣某甲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应返还各原告投资款,以及具体返还数额应如何认定;3. 荣某甲是否应当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4. 荣某甲之妻张某甲是否应对案涉债务承担夫妻共同还款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合伙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合伙项目已闭店且未达成补充协议,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支持解除协议。荣某甲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掌控财务却未能提供完整账册导致司法审计不能,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结合在案证据确认的收支情况,核算出合伙亏损6.5万余元,按出资比例分担后,判决解除案涉合作经营协议;荣某甲返还赵某18.7万余元、敬某甲14万余元、史某甲14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因证据不足,驳回要求张某甲承担连带责任等其他诉求。
【律师价值】
卢宏旺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面对被告以“合伙亏损、已过诉讼时效”为由的抗辩,卢律师精准切入“执行事务合伙人未规范财务管理导致审计不能”这一核心痛点,成功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同时,卢律师通过梳理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有力证明了合伙目的已无法实现及被告违约的事实,最终促使法院支持解除合同并判令被告返还绝大部分投资款,最大程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卢宏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