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某建筑装饰公司与被告某公司抚顺分公司、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原告某建筑装饰公司依约履行了施工义务,但被告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项。为此,原告向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71万余元,并支付自2013年6月21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法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详细陈述了施工事实及欠款情况,被告对部分款项及利息计算提出抗辩。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工程欠款的具体数额认定以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与计算标准。原告主张的工程款高达371万余元,且要求自2013年起算利息;而被告作为建设方,对工程结算金额、付款条件是否成就以及利息的计算基数和利率标准存在不同意见。双方分歧较大,若直接判决可能面临漫长的司法鉴定程序及执行难题。因此,如何在查明基本事实的基础上,促成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成为本案审理的关键。
【裁判结果】
在法院的主持与引导下,双方当事人本着诚实信用、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某公司抚顺分公司、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前共同给付原告某建筑装饰公司工程款253万元;二、若上述款项逾期给付,两被告需承担以253万元为本金的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案件受理费1.8万余元,由两被告自愿承担。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价值】
卢宏旺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调解策略。面对高达371万余元的诉求与复杂的利息争议,卢律师精准评估诉讼风险与执行难度,果断调整策略,将“全额判决”转化为“快速回款”。在庭审与调解中,卢律师通过严密的证据组织与清晰的法理分析,有效施压被告,同时在付款期限与利息起算点上作出合理让步,最终促成253万元本金及逾期利息的调解方案,最大程度保障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客户利益的双赢。
卢宏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