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宏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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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宏旺律师代理某公司合同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卢宏旺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5日 32人看过 举报

2026-09-15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2年9月6日,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在短视频领域合作打造网红直播基地。协议约定王某甲分两次支付100万元作为合作战略保证金,某公司负责安排讲师培训艺人、签约艺人、打造供应链平台并保证每年实现1000万元销售额等。协议签订后,王某甲依约向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某乙转账共计100万元,温某乙出具收条。合作初期,王某甲按某公司要求先后投入57万余元用于购买产品设备、招募人员及提供场地等前期准备。后因某公司欲将产业转移,双方于2023年7月协商解除协议。王某甲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协议、返还100万元保证金、赔偿57万余元经济损失,并要求温某乙等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案涉《合作协议》是否应予解除及保证金是否应当返还;二是王某甲主张的57万余元经济损失是否应予支持;三是温某乙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某公司辩称,合作无法正常开展系因王某甲未提供符合约定的工作条件、未招收足够学员及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等违约行为所致。某公司主张其已积极履行培训、邀请网红带货等义务并投入大量成本,王某甲单方终止合作构成违约,无权要求退还保证金及赔偿损失。被告温某乙辩称其行为系职务行为,不应承担个人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已协商一致解除案涉协议,予以确认。关于100万元保证金,其性质为保证原告有足够经济实力保障合作顺利进行的保证金,并非对合作后经营的投入。协议虽约定未完成服务按比例退费,但未明确比例,且王某甲不存在约定不予返还保证金的违约行为,故某公司应予全额返还。关于57万余元经济损失,该部分投入属于经营损失和投资风险,协议未约定应予赔偿,故不予支持。关于温某乙的责任,其作为法定代表人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根据合同相对性,不应承担个人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某公司返还王某甲合作战略保证金100万元;驳回王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万余元,由王某甲负担5000余元,某公司负担1.3万余元。

 

【律师价值】

卢宏旺律师在本案中精准界定“合作战略保证金”的法律性质,有力反驳了对方关于保证金属于经营投入不予退还的抗辩。通过梳理双方履约过程,证明原告不存在违约情形,成功说服法院支持全额返还100万元保证金的核心诉求。同时,在法定代表人连带责任及经济损失赔偿等复杂争议中,合理引导客户预期,制定稳健诉讼策略,最终实现核心诉求的全面胜诉,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卢宏旺,男,汉族,辽宁奉安律师事务所主任,三级专职律师,沈阳市律师协会第七届医疗理事会医疗健康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沈阳市...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辽宁奉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20********74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工程建筑、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侵权
辽宁奉安律师事务所
1210120********74 医疗纠纷、工程建筑、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