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宏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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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宏旺律师代理王某甲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卢宏旺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0日 51人看过 举报

2026-09-10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2026)某法民初字第72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某甲诉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年某乙返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一千九百余元(自2017年10月2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2025年10月公布的LPR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为:2017年8月、9月期间,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出借款项,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通过各自孩子相识。2017年8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其爱人张某丙的银行账户向被告转账30万元。2017年9月28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本人银行账户向被告转账29万余元。被告未出具书面借款凭证,原告自述当时未约定利息。2019年7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载明因向原告借款60万元一直未能偿还且利息未付,承诺总的还款结清时间截止到2019年10月31日,本息全部结清;如所做项目成功,保证分期还款,计划8月还款20万元,9月再还款20万元;承诺在任何情况下优先保证归还此笔欠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如未能按期履行,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嗣后,被告未按计划偿还借款,原告多次通过微信向被告主张还款,被告在微信中未否认借款事实,但一直未予清偿,原告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借款本金的准确认定以及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与起算时间。

 

关于借款本金,虽然《还款计划》中载明借款为60万元,但经法院审查转账凭证,原告实际向被告转账合计59万余元,故法院依法认定实际借款金额为59万余元。

 

关于逾期利息,借款发生时双方并未约定借期内利息,但被告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理应支付逾期利息。《还款计划》约定总结清时间为2019年10月31日,故应自该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逾期利息。针对《还款计划》中约定的分期还款条款,因附有“项目成功”这一前提条件,且该条件是否成就无法确定,法院认为不宜分段计算利息给付时间,故统一以2019年10月31日作为还款期限截止时间。原告主张按照2025年10月公布的LPR标准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权利。

 

【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相关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年某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甲借款本金59万余元;

二、被告年某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甲逾期利息(以59万余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2025年10月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三、驳回原告王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九千八百余元,保全费三千五百余元,由被告年某乙承担。

 

【律师价值】

卢宏旺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面对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仅凭转账记录起诉的举证困境,卢律师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并整理了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及被告事后补签的《还款计划》,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有效证明了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事实。在庭审中,卢律师针对本金差额与利息起算点进行了精准的法律论证,巧妙化解了被告可能提出的抗辩。其专业的诉讼策略和扎实的证据组织,最终促使法院全额支持了原告的核心诉求,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卢宏旺,男,汉族,辽宁奉安律师事务所主任,三级专职律师,沈阳市律师协会第七届医疗理事会医疗健康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沈阳市...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辽宁奉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20********74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工程建筑、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侵权
辽宁奉安律师事务所
1210120********74 医疗纠纷、工程建筑、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