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宏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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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宏旺律师代理某电信营业厅合同纠纷案获支持

发布者:卢宏旺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0日 34人看过 举报

2026-09-10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某电信营业厅与被告某集团公司葫芦岛分公司于2017年签订《宽带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在某县某乡开展宽带业务合作,原告负责下行部分网络建设及运维,被告负责上行部分。双方约定了收益分成比例及结算方式,原告交纳保证金1万余元。2021年底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合同延至2022年6月底。合同到期后,双方未能就新版合同达成一致,但被告继续使用原告投资建设的网络设备向200余户用户提供信号传输服务,且自2022年7月起停止支付原告佣金和分成。原告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投资设备归其所有、被告停止传输信号,并判令被告支付网络设备款、人工费、在网用户利益损失、设备使用费、运维人员工资、机房电费及返还保证金等暂计110万余元。被告某集团公司葫芦岛分公司辩称相关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且原告存在重复主张;其余三家被告辩称其并非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原告投资建设的网络设备所有权归属及被告是否应停止传输信号;二、合同到期后被告继续使用网络设备的费用如何计算;三、原告主张的运维人员工资、机房电费等是否应予支持;四、其余三家被告是否应承担连带或共同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建设的网络系整个传输网络的一部分,确认原告投资的所有资产设备归其所有;但基于社会公共利益,不支持被告停止传输信号的诉求。合同到期后被告继续使用设备,应支付使用费,参照前期分成数据计算为每月八千余元。原告主张的运维人员工资因合同未约定由被告承担而不予支持;机房电费经核对被告应支付四千余元;合同到期被告应退还保证金1万余元。其余三家被告非合同主体,不承担责任。原告变更诉求未补交诉讼费部分按撤诉处理。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涉案资产设备归原告所有;被告某集团公司葫芦岛分公司支付原告网络服务费(按每月八千余元计算至判决生效日)、保证金1万余元及电费四千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卢宏旺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了合同到期后事实合同关系的认定难点。在双方未续签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卢律师通过组织历史分成明细、电费流水及新开户工单等关键证据,成功证明了被告持续使用原告网络设备的事实。庭审中,卢律师巧妙运用公共利益与物权保护相平衡的法律逻辑,促使法院确认原告对涉案网络设备的绝对所有权,并成功争取到设备使用费、电费及保证金的全面支持,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深厚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变能力。

卢宏旺,男,汉族,辽宁奉安律师事务所主任,三级专职律师,沈阳市律师协会第七届医疗理事会医疗健康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沈阳市...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辽宁奉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20********74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工程建筑、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侵权
辽宁奉安律师事务所
1210120********74 医疗纠纷、工程建筑、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