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宏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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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宏旺律师代理某营业厅合同纠纷案部分胜诉

发布者:卢宏旺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0日 18人看过 举报

2026-09-10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某营业厅与被告某集团葫芦岛分公司于2017年签订《FTTH宽带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在葫芦岛市建昌县某小区开展宽带业务合作。协议明确原告负责下行部分网络建设,并交纳1万元保证金。2022年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期满后,双方未能就新版合同达成一致,但原告继续按原协议履行运维服务,被告亦持续使用原告网络设备运营,却自2023年1月起停止支付佣金和分成。原告认为二被告系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存在主体混同,遂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按每月9千元支付设备使用费至判决生效日,并退还1万元保证金。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请,要求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停止使用设备并妥善安置用户,逾期使用则按每日3万元支付使用费。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三:其一,合同到期未续签情况下,被告继续使用原告网络设备是否应当支付使用费,以及费用标准如何认定;其二,被告应退还的保证金具体金额如何确定;其三,被告某股份公司葫芦岛分公司是否应当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某集团葫芦岛分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使用费已包含在原协议分成款中,且判决生效后的诉求尚未发生,不应支持。被告某股份公司葫芦岛分公司则辩称,其并非合同主体,不应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到期后被告持续使用原告网络设备运营,理应支付相应费用。因双方未达成新协议,法院参照合同到期前被告支付的月平均分成款5千余元,认定网络使用服务费标准。关于保证金,根据被告提供的电子凭证,原告实际交纳金额为1千元,故被告应予退还。此外,某股份公司葫芦岛分公司与某集团葫芦岛分公司均为独立民事责任主体,前者并非涉案合同主体,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应承担合同义务,故对其诉请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集团葫芦岛分公司按每月5千余元的标准,支付原告自2023年1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网络使用服务费;退还原告保证金1千元;驳回原告对某股份公司葫芦岛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卢宏旺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法律洞察与扎实的专业功底。面对合同到期未续签的复杂局面,卢律师精准把握事实合同关系与不当得利的法律界限,巧妙调整诉讼策略,将诉求从单纯的违约金转化为设备使用费及用户安置责任,最大化维护了客户权益。在庭审中,卢律师通过严密的证据链条,成功证明了被告持续使用原告网络资产的事实,并有力反驳了被告关于主体混同的抗辩,最终促使法院支持了核心诉求,为客户挽回了经济损失,体现了极高的专业素养与庭审应变能力。

卢宏旺,男,汉族,辽宁奉安律师事务所主任,三级专职律师,沈阳市律师协会第七届医疗理事会医疗健康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沈阳市...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辽宁奉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20********74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工程建筑、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侵权
辽宁奉安律师事务所
1210120********74 医疗纠纷、工程建筑、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