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7年1月1日,某营业厅与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签订《FTTH宽带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在某小区开展宽带业务合作,某营业厅负责下行部分建设及网络维护,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负责上行部分建设。协议约定了分成比例及保证金等条款。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2022年11月30日,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出具告知函,称若未签订新版协议,2023年1月1日起停止业务分成。期满后双方未达成新协议,但某营业厅继续提供运维服务,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未再支付分成款。某营业厅遂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设备使用费及退还保证金。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按每月5677.53元支付使用费并退还1000元保证金。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到期后未续签新协议,但设备继续运行的情况下,网络使用服务费(分成款)的计算标准应如何认定;以及一审案件受理费的分担是否合理。上诉人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主张应按其运营系统统计的实际用户数量计算分成,一审按历史平均数据推算错误;被上诉人某营业厅则主张合同已到期,本案系设备使用费纠纷,一审计算无误。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合同到期后设备仍继续运行,分成标准应按原合同计算。上诉人提交了运营系统提取的数据及相关资质,按该系统统计数额计算支付符合客观事实。被上诉人主张少付、漏付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关于诉讼费,一审全部由上诉人承担欠妥,应按胜诉比例纠正。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退还保证金及驳回对某股份公司葫芦岛分公司诉请的判项;变更一审第一项为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按每月4916元支付网络使用服务费;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律师价值】
卢宏旺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上诉人提出按实际用户数重新计算分成款的上诉请求,卢律师敏锐指出双方合同已到期,案件性质已转化为设备使用费纠纷,而非单纯的合同分成争议,从而有效稳固了一审的裁判逻辑。在二审庭审中,卢律师针对上诉人提交的运营系统数据,有力质证其单方数据的客观性,并强调被上诉人持续提供运维服务的事实,成功促使二审法院在改判分成金额的同时,依然支持了被上诉人关于设备使用费的核心诉求及保证金退还请求,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卢宏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