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某营业厅与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于2017年签订《宽带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在某小区开展宽带接入服务合作,明确了双方在网络建设、运维、费用结算及电费承担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协议到期后,双方未能就续签新协议达成一致。此后,某营业厅从保障社会公众网络使用的角度出发,未停止运维服务,继续保障该区域网络传输,但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未支付2022年7月之后的佣金、分成款及相应电费。某营业厅遂诉至某法院,请求确认合作期间投资的设备权属、支付网络使用费及各项营业支出、给付电费差额并退还保证金。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设备归某营业厅所有,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按每月1.6万余元支付网络使用费,并支付电费差额1.1万余元及保证金一千元。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分成数据应按实际发生额计算、电费已结清等为由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网络使用服务费(分成款)的计算标准。上诉人主张在网用户发生动态变化,应按其运营系统统计的实际发生额为准;被上诉人则对上诉人单方提供的数据不予认可。第二,电费差额的认定与承担。上诉人主张前期电费已支付完毕,后续电费未结清系因被上诉人未提交发票;被上诉人则主张存在实际欠付差额。第三,一审案件受理费的分担是否合理,是否应根据实际胜诉比例进行调整。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网络使用服务费,双方合同到期后设备继续运行,分成标准应按原合同计算。上诉人提交的运营系统数据及相关资质证书符合客观事实,一审将佣金等合并计算并按历史平均数确定标准缺乏依据,依法予以纠正,改判按每月1.2万余元计算。关于电费差额,上诉人未能提供已结清电费的充分证据,一审支持1.1万余元差额并无不当,予以维持。关于诉讼费,一审全部由上诉人承担欠妥,二审根据被上诉人的实际胜诉比例重新划分。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关于资产权属、电费差额、保证金等判项,变更网络使用费计算标准,并依法调整一、二审诉讼费用的承担比例。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价值】
卢宏旺律师在本案中作为被上诉人某营业厅的代理人,在二审阶段积极应诉。针对上诉人提出的分成数据及电费异议,卢律师协助当事人梳理历史合作数据与电费结算凭证,有力反驳了对方关于“已结清电费”的主张,促使二审法院维持了电费差额及资产权属的判项。同时,在诉讼费用分担上,配合法院查明胜诉比例,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扎实的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能力。
卢宏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