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某营业厅与某电信公司葫芦岛分公司签订《宽带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开展宽带业务及收益分成。协议约定某营业厅负责下行网络建设及日常运维,某电信公司葫芦岛分公司负责上行资源提供及费用结算。协议到期后,双方未续签新协议,但某营业厅继续提供网络运维服务,某电信公司葫芦岛分公司未支付后续分成款。某营业厅遂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投资设备所有权、支付网络使用费、退还保证金及电费等。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设备归某营业厅所有,并按前期月均八千余元的标准计算网络使用费,同时判令退还保证金一万余元及支付电费四千余元。某电信公司葫芦岛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合同到期未续签情况下,网络使用服务费(分成款)的计算标准应如何认定,前期包含佣金的支付明细能否直接作为后续使用费的计算依据;二是一审法院将全部案件受理费由败诉方承担是否适用法律错误,诉讼费应如何合理分担。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合同到期后设备继续运行,分成标准应按原合同计算。但一审法院将包含佣金在内的前期数据合并计算为月均八千余元作为使用费标准,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佣金不属于原协议约定内容,应另行结算。二审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运营系统提取数据,认定月均分成款为四千余元,据此改判网络使用费按每月四千余元计算。同时,二审法院指出某营业厅主张少付、漏付收入等因未提供充分证据不予采信,并根据其实际胜诉比例,纠正了一审诉讼费用的分担比例。最终,二审维持了设备所有权、保证金及电费等判项,变更了使用费计算标准,并重新分配了一、二审诉讼费用。
【律师价值】
卢宏旺律师在本案中作为被上诉人某营业厅的代理人,在二审阶段积极应对上诉。面对上诉人对数据计算的异议,卢律师协助法庭厘清案件事实。虽二审对使用费计算标准进行了改判,但卢律师成功维护了当事人关于设备所有权、保证金及电费的核心诉求。在诉讼费分担上,卢律师据理力争,促使法院根据胜诉比例重新划分诉讼费,最大程度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庭审应变能力。
卢宏旺律师